张志华律师谈检察人员在刑事二审庭审中的地位和职能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9日  作者:蚂蚁刑辩研究  来源:本站原创

【每日一解】张志华律师谈检察人员在刑事二审庭审中的地位和职能

  图片由张志华律师拍摄

  

  在刑事案件二审开庭过程中(本文讨论内容仅限于刑事案件),很多辩护人都称出庭的检察人员为“公诉人”。笔者认为,这种称呼是不规范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级庭审的称呼有着明文的规定或规范。虽然,这看似仅是个称呼的问题,但却反应了我国庭审规范化存在的问题,会影响法庭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谨性。

  

  名正,方能言顺——关于二审中检方的称呼

  

  关于二审中检方的称呼,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仅是在第二百二十四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检察员”这一称呼在以下两项法规中有体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应当指定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也可以由检察长办理。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后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抗诉案件,先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

  

  与“检察员”的称呼相呼应,检方座位上的席卡也应写明“检察员”。

  

  明其位,才能谋其政——关于二审中检方的职责

  

  实际上,称呼是与职责和地位相对应的,二审中出庭检察人员的称呼之所以变为“检察员”,是因为其职责和地位发生了变化。

  

  在二审中,关于出庭的检察人员职责与地位的争论由来已久,有“审判监督说”“支持公诉说”“双重身份说”“区别定位说”等等。之所以有如此多的争议和说法,一方面是因为刑事诉讼法对检察人员在二审庭审中的定位不明晰;另一方面也与检察机关拥有法律监督和指控犯罪的双重职能有关。

  

  在一审庭审中,检察机关的职责和地位比较明确,是以指控犯罪为主。庭审中控辩双方直接的唇枪舌剑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还原事件的真相,给审判人员做出公正的判决提供依据,所以检察人员被称为“公诉人”。

  

  笔者认为,无论是抗诉案件还是上诉案件,二审庭审中检察机关已不具备指控犯罪的职责,仅负有法律监督的责任。

  

  在抗诉案件中,抗诉行为本身就是对一审法院裁判权的监督,庭审中的靶子已不是原审被告人,而是原审判决书的“错误部分”。另外,抗诉书的出具单位是原审检察院而非二审检察院,二审检察院派员出庭仅是对二审法院的裁判进行监督,不再具有指控犯罪的职责。

  

  在上诉案件中,出庭检察人员同样不再需要指控犯罪,理由如下:

  

  一、根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检察人员出席二审法庭的任务是:(一)对原审法院的错误判决提出纠正意见;(二)维护原审判决,建议维持原判;(三)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四)参加其他诉讼活动。第四条过于宽泛,前三条皆属法律监督职责范畴,没有明确提出指控犯罪的任务。

  

  二、二审出庭各方地位发生了变化。一审是检察院主动指控犯罪,被告人被动接受审判,这也决定了“公诉人”和“被告人”的称呼;二审是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主动提出对抗一审判决的行为,所以称呼也由“被告人”变为“上诉人”。检察人员也不应在上诉人维护权利的行为中继续指控犯罪,“公诉人”的称呼自然随之而变。

  

  三、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检察人员也没有指控犯罪的必要。

  

  综上所述,笔者江苏刑事律师团队蚂蚁刑辩张志华律师认为二审中出庭检察人员的称呼由“公诉人”变为“检察员”是符合法理基础和客观情况的,呼应了二审中出庭各方地位和职责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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