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蚁原创】张志华律师:扫黑除恶斗争中黑社会性质案件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14日  作者:蚂蚁刑辩研究  来源:蚂蚁刑辩研究原创

  来源:蚂蚁刑辩研究

  

  作者:张志华 蚂蚁刑辩团队创始人

【蚂蚁原创】张志华律师:扫黑除恶斗争中黑社会性质案件的认定  

  图片由张志华律师拍摄

  

  黑社会性质犯罪一直是刑事审判实务中的难点,同时也是律师辩护工作的研究热点。目前审判实务对刑法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四个特征的认定基本达成共识,主要是依据2009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简称北京纪要)和2015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北海纪要)的精神对事实进行认定和判决。比如人数基本控制在10人以上,10人以下的组织,不管其行为如何,基本不以黑社会性质犯罪处理,而是以基本犯罪罪名予以认定和打击。手段基本是以暴力为最低要求,如果一个组织一直没有使用过直接的暴力,就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

  

  但是2018年的扫黑除恶已改变了以前的共识和习惯,其认定标准和方法都有了重大的变化,有些方面甚至是颠覆性的,为了使大家有一个具象的认识,笔者以表格的形式总结如下:


【蚂蚁原创】张志华律师:扫黑除恶斗争中黑社会性质案件的认定

  

  本轮“扫黑除恶”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保护伞”。

  

  以上是笔者的粗浅总结,为各位刑事律师在办案时方便操作而已,具体案件还要具体对待。本轮“扫黑除恶斗争”跨度为三年,在这个过程中,随着斗争的深入,肯定还有新问题产生,我们要注意学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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