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全险保得了经济损失 保不了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15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以案释法】全险保得了经济损失  保不了刑事责任

  3月12日,湖南永州。男子黄某驾奔驰撞上人行道致一女性路人死亡。在事故现场,黄某对路人称:“我买了全保,这些(车险)都买了....... ”

  

  诚然,车险可以帮助当事人承担经济损失,也可以分担民事方面的赔偿责任,从这个角度看,当事人黄某确实值得庆幸。然而这并非本案的全部,即使有保险公司本次事故的民事责任埋单,但本案的刑事责任仍可能需要当事人承担。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聚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0年最高院发布《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

  

  本起事故已经致一人死亡,如果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当事人黄某对事故负主要或全部责任,则黄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当事人黄某在事故现场的所作所言,明显体现出其只知民事赔偿,却不懂刑事责任。其实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因担心民事赔偿而对受害人反复碾压或杀害的悲剧事件时有发生,最广为人知的就是药家鑫案。

  

  即使抛开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不谈,惨烈的事故现场,一条鲜活的生命就此消逝,当事人是否应对死者保持起码的尊重,是否应有勇于承担事故后果的态度。全险保得了经济损失,却保不了刑事责任,更免不了社会公德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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