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蚁观点】高校软暴力型性侵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9日  作者:蚂蚁刑辩研究  来源:本站原创

  来源丨蚂蚁刑辩研究

  

  作者丨沈光辉  蚂蚁刑辩团队R组副组长


【蚂蚁观点】高校软暴力型性侵是否构成犯罪?

  

  近年来,高校发生的性侵、性骚扰行为以及研究生不堪精神压力自杀的事件层出不穷,我们不禁要问:“象牙塔到底怎么了”?

  

  2017年12月19日,南昌大学国学院副院长周斌被指长期猥亵性侵女学生,后周斌国学研究院副院长的职务被免,其一切教学科研工作也已被暂停。

  

  2018年1月1日,北航长江学者陈小武被多名学生实名举报性侵女学生,后陈小武被学校撤销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职务,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撤销其教师职务,取消其教师资格。

  

  2018年1月12日,对外经贸大学教授薛原被指性侵一女大学生数月,外贸大学官微发声:已经成立纪委专项小组调查薛原老师情况,请同学们耐心等待结果…

  

  2018年4月5日,供职北京大学、南京大学和上海师范大学的沈阳教授,被曝出20年前诱骗性侵学生高岩致死的丑闻。三所高校均对沈阳作出不同程度处理。

  

  这一系列的性侵和猥亵事件的发生将高校性安全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那么何为法律意义上的性侵呢?

  

  “性侵”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对应的罪名

  

  性侵害是指加害者以威胁、权力、暴力、金钱或甜言蜜语,引诱胁迫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或在性方面造成对受害人的伤害的行为。性侵只是一种行为,并非刑法中的罪名,我国刑法中性侵行为可能会构成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两个罪名。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两个罪名的规定中均有“暴力、胁迫”等手段上的描述,而发生在高校师生之间的性侵往往采用的是软暴力,也就是导师利用学业、前途等对学生进行威胁,从而达到不可见人的目的。那么导师对学生的掌控力是如何形成的呢?这种软暴力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暴力、胁迫”等手段呢?

  

  导师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改革开放之初,导师制度最先在博士阶段开始实行。作为学位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博士生导师聘任制度历经国务院批准、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定三个阶段。从1993年开始,博士生导师聘任的权限下放到地方高校的博士点。随后,博士生导师审批的行政程序不断简化,虽然各大高校均有对导师在业务方面的考核机制,但对导师的人格和师德方面的监督管理缺乏高效的评价机制。与此同时,在研究生之后的求学阶段,导师对学生的掌控力却非常牢固。

  

  在2017年12月,西安交通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杨宝德溺水自杀事件中,媒体曾爆料,杨宝德生前多次在与女友的交流中提到,学生基本不可能更换导师,即使对导师不满,也只能忍受,无法改变现状。

  

  在学校这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下,学生几乎没有对导师的反制手段,而导师却具备对学生的绝对掌控力。导师可以利用自己的身份之便以学分、实验成绩、毕业、出国机会、未来发展等种种理由相要挟,要求学生配合自己。一边是学业和前途,一边是清白和贞洁,涉世未深的学生很难做出两全的选择,这或许就是高校性侵案件频发的关键所在。

  

  软暴力下的性侵是否构成犯罪

  

  再本文提到的各个事件中,涉事导师所受的处罚大多是学校内部的行政处罚以及道德上的谴责,各大媒体基本没有提到导师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有公安介入调查的相关消息。那么,校园软暴力下的性侵是否构成犯罪?

  

  在实践中,校园软暴力下的性侵行为在罪与非罪的认定上比较困难,在理论界也存在争议。我们认为:以损害学生利益为威胁条件的,构成强奸罪。如,学生原本可以正常毕业,导师却以不准许毕业相要挟。在这种条件下,面对种种压力的大学生不得不屈服。以增加学生权益为条件的,不能构成强奸罪。比如,以出国机会、奖学金等相诱惑。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作为成年人,完全可以做出舍弃这种利益的判断,而舍弃这种利益并不会对其处境造成根本性的影响,如果仍然予以追求,就可以理解为一种交易。

  

  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高校性侵事件中,对于哪些属于损害学生利益,哪些属于增加学生权益也很难认定,比如说顺利毕业,在现阶段高校导师制度下,导师完全可以找出很多不能毕业的理由,而且每种理由可以说都是冠冕堂皇。再比如出国推荐,出国机会是否原本就属于该学生也难以定论,没有量化的标准。

  

  法律是保护公民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有些社会问题的解决不能完全依靠法律。就校园性侵案而言,教育部门应尽快改变导师与学生之间的畸形关系,出台相关监督机制,加强普法力度,还象牙塔一片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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