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蚁原创】王灿律师:涉淫类犯罪中,四个主要罪名的区别与联系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9日  作者:王灿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来源:蚂蚁刑辩研究

  

  作者:王灿

【蚂蚁原创】王灿律师:涉淫类犯罪中,四个主要罪名的区别与联系  

  在涉淫类犯罪中,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容留他人卖淫罪是最常见的四个罪名,这四个罪名相互交叉又各有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南京刑事律师王灿律师结合办案中的经验,简单谈一下这四个罪名之间的区别,供大家参考。

  

  一、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别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三人以上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根据其定义,可以看出,组织卖淫罪的实质就是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另外,根据定义我们还可以思考一下,构成组织卖淫罪的都是哪些人?笔者在此要构建一个三层的金字塔,我们在办理组织卖淫罪的案件中,基本上都会有这样一个感受,就是整个团伙有一个严密的等级或者分工,在这个团伙中,最顶层的是组织或者管理者,这些人负责搭建这个团伙的整体框架,比如谁负责出资、谁负责招聘卖淫女、谁负责管理卖淫女等等,他们也就是常说的领导;第二层的是一些从事具体工作的辅助或者帮助人员,比如打手、财务人员、接送人员、望风人员等等,他们在整个团伙中的负责具体事项的执行,顶层人员让他们去做什么他们就去做什么,受第一层人员的领导从事工作,领取固定的薪资;第三层的是具体的卖淫女。通过构建这三层体系,我们就可以很容易的区分谁构成组织卖淫罪,谁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谁构成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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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淫团伙组织结构

  

  至于在组织卖淫罪或者协助组织卖淫罪中是否再区分主从犯的问题,因为存在诸多不一致的观点,就暂不在此进行讨论。但是司法实践中,会把组织卖淫罪中的各被告人的地位进行区分,然后课以不同刑罚,即不进行主从犯的表述,但在量刑上相当于区分了主从犯。

  

  二、组织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的区别

  

  组织卖淫和协助组织卖淫罪之所以可以通过构建金字塔的形式进行区分,是因为两罪的行为人同属于某特定犯罪团伙,受到该团伙的制约和管理。但介绍卖淫罪的行为人则在“团伙”之外,具有独立的地位,其业务也是自由的,既可以为这个卖淫团伙介绍嫖客,可以为其它卖淫团伙介绍嫖客,并不隶属于某个卖淫团伙。

  

  另外,介绍卖淫罪的行为人不控制和管理卖淫女,仅仅是起到在卖淫女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作用,待到卖淫女和嫖客之间的交易完成,从中收取介绍费。

  

  因此,区分组织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跟卖淫团伙之间是隶属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三、组织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的区别

  

  前文也提到,组织卖淫罪最重要的特征是组织行为特征。所谓组织,是指安排分散的人或者事物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整体性,它有安排、筹划、指示、指控等含义。组织行为,不仅仅限于使用控制手段,还包括管理手段。应用到组织卖淫罪中,所谓的组织具体而言就是指制定团伙的制度或规定、对团伙人员进行分工、对成员的奖惩等等。

  

  相对于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则不存在“组织”的行为特征,而仅仅是提供卖淫场所。浴室、足疗、会所等娱乐场是卖淫行为的高发地,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经常会对场所的负责人的定罪量刑争论不休。

  

  实际上,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场所内的卖淫活动的组织者还是仅是放任场所内的卖淫活动。如果行为人以经营宾馆、洗浴中心、会所等为名,行组织卖淫之实,自然构成组织卖淫罪;如果行为人正常经营娱乐场所,但其对场所内的卖淫行为放任不理,即使从中提成获利,只要没有参与卖淫团伙的组织活动,也只构成容留卖淫罪。

  

  最后,南京刑事律师王灿律师建议大家在遇到类似案件时,一定不能鼻子眉毛一把抓,既然法律对这四个罪名进行了区分,并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就应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案件的情节进行细化、细分,只有把各个情节进行了分解,才能准确找到案件的辩点和进行准确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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