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系列之——找人安排子女上学、就业算不算受贿?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6日  作者:蚂蚁刑辩  来源:本站原创

公职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系列之——找人安排子女上学、就业算不算受贿?


  俗话说“父母对儿女们总是有操不完的心”,在求学、就业形势如此严峻的今天,很多父母为了让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获得更好的工作机会,会“另辟蹊径”,到处托关系、找人。那么,公职人员为他人的子女安排上学、就业,或者请托人安排公职人员的子女上学、就业,是否构成贿赂犯罪呢?

  

  现今,国家加大了对受贿犯罪等腐败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腐败行为。最高司法机关也正在“严密法网”,力求把所有可能的权钱交易行为解释为受贿。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贿赂犯罪中的“财物”,扩张解释为财产性利益。

  

  在2016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由此可见,安排领导的子女上学、就业是否构成贿赂犯罪,关键在于该上学、就业的利益的获得,是否付出了金钱的代价。

  

  下面我们刑事律师通过一个案例解析该问题的几种常见情形:

  

  某位领导正在为其子女的入学情况烦恼,一位请托人找到领导,表明自己是某知名高校的校董,手中有两个招生指标,可以帮领导的子女办理入学,这种情况下,该领导是否属于受贿呢?

  

  这需要分情况讨论:

  

  ①该请托人确实是校董,手中有招生指标,没有花一分钱就让领导的子女入学了。这时,由于没有付出金钱的代价,该领导也没有获得实际的财产性利益,不能认定为该领导受贿。

  

  ②该请托人本身不是校董,但是欺骗领导其是校董,不需要花钱就能让其子女入学,其实暗中花费巨款为领导的子女买入一个招生名额。这种情况下,如果确实有证据证明,该公职人员不知道他人付出了金钱的代价,那么,根据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该公职人员没有受贿的故意,就不能认定为构成受贿罪;如果该领导知道请托人不是校董,也知道请托人为其帮忙办理子女入学花费了巨款。此时,帮助安排子女入学是请托人付出金钱的代价,该领导获得了实际的财产性利益,具有受贿的故意,构成受贿罪。

  

  ③该领导知道请托人不是校董,也知道请托人为其帮忙办理子女入学需要花钱,但是认为对方付出了比较少的金额,实际上请托人为其付出了巨款,这种情形构成受贿罪,但受贿金额按多少计算呢?在认定受贿的金额时,应当按照请托人实际付出的金钱来计算,因为该公职人员有了构成受贿罪的概括的故意,其应当对实际支出的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以往高校的“点招”政策也曾是行受贿犯罪的重灾区,现已废止。随着国家对腐败打击力度的增强,公职人员一定要保持谨慎,除了在工作岗位上保持廉洁之外,在子女问题上更应提高警惕,一旦麻痹大意就有可能陷入刑事风险的泥潭。


编辑:蚂蚁刑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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