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系列之——用“小金库”发奖金为大家谋福利,就不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31日  作者:蚂蚁刑辩  来源:本站原创

公职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系列之——用“小金库”发奖金为大家谋福利,就不构成犯罪?


  司法实务中,在对经济类犯罪进行调查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现“小金库”。“小金库”行政机关(部门)有,事业单位有,企业单位有,各类团体、临时机构也有。其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

  

  ”小金库“是诱发腐败的温床。不少单位会“账外设账”,有的将经营过程中的收入不入帐或入“暗账”,脱离财务监督;有的将未使用完应当上缴的经费截留;有的把该收上来的经费留在下属单位作为“私房钱”;有的编大计划、造假预算,编假合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虚列支出,虚假冒领,把报回来的预算经费打入“小金库”,化大公为小公,甚至化公为私等等。

  

  许多领导认为,设置小金库只是为了“方便”,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殊不知对于“小金库”,更加应当警惕。小金库的钱仍然是单位的钱,其性质属于公款。国家工作人员私设“小金库”,轻者属于违反财政法规与党纪的行为,重者会面临行政处分,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私设“小金库”供自己挥霍,很显然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构成贪污罪。那么,负责人将“小金库”的资金用来给员工发放奖金福利,既能赢得员工的好评,自己也没有获得利益,是否就不能构成犯罪?

  

  此处应当分情况讨论:

  

  ①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私设“小金库”,私下合意将小金库中的钱以奖金为名分进行瓜分。以奖金作为掩饰,实质上侵吞了公款,应当构成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领导私设“小金库”,以分发奖金为名,进行“暗箱操作”,非法侵占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对私分的全部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②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私设“小金库”,并且以单位名义做出决定,将“小金库”中的钱为奖金分发给单位的员工。此时,单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应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以,即使单位领导是将小金库中的钱分发给员工,也有可能构成犯罪,受到刑法的处罚。不过,应当强调的一点是,根据罪责刑向适应的原则,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必须满足“数额较大”的条件,数额一般认定为10万元以上。否则,即使分发了“小金库”中的钱,也只能认定为违反纪律,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并不会涉及刑事责任的问题。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私企的领导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自己私设的“小金库”也不属于国有资产,不会构成犯罪,所以更加肆无忌惮。其实不然,非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单位财产,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私设“小金库”,侵吞单位资产,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所以,无论是否为公职人员,款项是否是国有资产,各位领导在对待小金库的问题上,都应当严格遵循单位内部的会计制度,更加应当重视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及文件的要求,对待各种款项按照规定上缴或核销,保持高度的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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