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系列之——接收的公务礼品放在办公室,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06日  作者:蚂蚁刑辩  来源:本站原创

公职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系列之——接收的公务礼品放在办公室,是否构成犯罪?


  我国是礼仪之邦,在与外宾交往时,经常会互赠礼品。这些礼品往往都工艺精美,有些甚至价格不菲。一些公职人员认为,在对外交往或者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公务礼品”来源合法,并且将其放在办公室并未私藏,一切都是光明正大,肯定不构成犯罪。是否真的是这样呢?

  

  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件:陈某某在担任某直辖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22件(其中金银制品8件,贵重手表6只,名贵水笔4支,照相机3架,摄像机1台),共计价值人民币55.5万余元,虽未私藏,但也没有交公,而是放在办公室。法院判最终决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违反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由个人非法占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公务礼品”,是国家公职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因公务活动接受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礼品、礼金,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国家公职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所收的礼品。国家的行政规范和中央纪委的文件中曾经多次对“公务礼品”做出过规定,最严厉的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394条,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贪污罪论罪处罚。

  

  通过刑法的条文,以及上述案件的判决,我们可以非常直观地了解到,公务礼品是送给国家或者一个地区政府的,并不是送给领导个人的礼物,其性质属于公物。将“公务礼品”放在办公室,并不是“名正言顺”的,有可能构成贪污罪。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物,应当妥善处理。价值按我国市价折合人民币二百元以上的,自接受之日起(在国外接受礼物的,自回国之日起)一个月内填写礼品申报单并将应上缴的礼物上缴礼品管理部门或者受礼人所在单位;不满二百元的,归受礼人本人或者受礼人所在单位。”

  

  也就是说,“公务礼品”的价值低于两百元的,通过合法的渠道接收,即使不进行上报、审批,将其放在办公室,也是合规合法的行为。价值超过两百元的,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上报、上缴,就是违法的行为,根据礼物的价值不同将会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甚至刑罚处罚等不同程度的惩罚。

  

  如果公职人员在上报后,组织决定将“公务礼品”放在其办公室,那样才是真正的名正言顺、光明正大,才不会构成贪污罪,也不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另外,如果接收的“公务礼品”为金钱或有价证券,则无论其价值是否超过两百元,都应当进行上报、上缴。根据《规定》:“在对外公务活动中,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时,应当予以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所收礼金、有价证券必须一律上缴国库。”

  

  总而言之,公职人员在接收到公务礼品时,无论其价值大小,还是应当上报组织,由组织决定该公务礼品的去留,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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