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春燕|唐山打人事件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0日  作者:蚂蚁刑辩研究  来源:蚂蚁刑辩研究原创

胡春燕|唐山打人事件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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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唐山一烧烤店打人的视频在网络广为流传,引发强烈关注,视频显示一男子骚扰一名陌生女子,这名女子因抵抗被男子同行的多名男子暴打。视频一经流出,引起众怒。

胡春燕|唐山打人事件的法律分析

一、相关人员构成什么罪?会受到什么处罚?

1

构成强制猥亵罪吗?

视频中的男子在公共场所对陌生女子抚摸后背的行为能否构成强制猥亵罪?我国《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同时《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视频中男子摸女子后背,被女子推开,单从这个行为来看,尚达不到犯罪的程度。

2

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目前河北唐山警方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是没有问题的,视频中多名男子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3

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公布的视频看,此案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没有疑问;如果被打女子伤情被鉴定为重伤,则打人者应当在3年以上10年有期徒刑量刑。

4

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处罚?

在此案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的情况下,以哪个罪名进行处罚?是定两罪还是以其中一个较重的罪处罚?《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依此规定,如果受害女子伤情被鉴定为重伤,则施暴者应当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对比寻衅滋事罪最高5年的量刑幅度(在没有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的前提下),应当以处罚较重的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二、赔偿被害人能得到减轻处罚甚至不处罚吗?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真诚道歉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一是体现了加害人的悔罪态度,二是可以缓和社会矛盾,这是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并不能减轻处罚。

在本起犯罪中,即使施暴者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也会因为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恶劣,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幅度将会受到舆论压力的限制,更不可能不处罚。

胡春燕|唐山打人事件的法律分析

三、醉酒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吗?

从视频看,这名男子在结账时临时起意骚扰女子,应该是饮酒以后的行为。从笔者多年从事刑事辩护的经验来看,许多人醉酒以后控制能力变弱,所作所为与平时截然不同,从而发生了醒酒后令其后悔不迭、甚至悔恨终生的事件。大量的醉驾、强奸、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犯罪都与饮酒有关。

醉酒并不是免除或减轻处罚的法定事由,虽然醉酒后人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变弱,但是法律不能对醉酒的人免责,否则等于变相鼓励想犯罪的人先去喝点酒再犯罪,如此,社会秩序将无法维持。

四、如果有人见义勇为,与施暴者发生冲突,能成立正当防卫吗?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这起事件中,如果当时有人见义勇为,阻止暴力,当然可以成立正当防卫。在我们的观念里,好像只有自己在无故被打、被抢时才能正当防卫,其实这个观念是片面的。在他人受到不当侵害时,对他人施以援手,阻止暴力,同样成立正当防卫,并且国家对于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是鼓励和倡导的。

五、烧烤店有安保义务吗?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这起事件中,饭店经营者没有及时制止施暴和报警,可以认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就是说,如果这些施暴者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愿意赔偿,则由饭店经营者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法律之外的问题

1、女子该反抗吗?从结果看,女子因为反抗遭受暴打,个人受到了极大痛苦,反抗的后果很严重。那么面对骚扰,女子是不是应该用忍气吞声来避免被打?虽然我们不是被打者,不能站着说话不腰疼,鼓励女子反抗,但是对于那些认为弱者就应该忍让是不能认同的,以弱者的忍让换取安宁,这种观念离文明还很远。

2、这个事件该不该关注?是不是有人炒作?一个事件能够引起关注,必然有其社会和心理的基础,必定是引起了共鸣、让所有人或大部分人感受了到不平,忍不住都要说两句。在短视频铺天盖地的今天,不是几个人打架就能够引起关注的,如果只是一个普通治安事件,谁又有能力将它炒作起来呢?

这起事件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将使施暴者不仅受到法律的严惩,更将受到强烈的道德谴责,使其恃强凌弱的行径受到唾弃。对全社会而言,所有人都将从中得到警诫,从而从内心深处约束强者,最终使弱者受到保护。男人打女人、强者欺侮弱者是不能容忍的,这事关一个民族的文明程度,创造一个抑强扶弱、正义、温情的社会环境需要我们每个人付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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