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受贿罪(42)

手段不同的行为,决定适用刑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前提是:根据刑法分则条文规定,实践中,某一具体行为具有特殊性,是否适用刑法定罪有争议;而若不予追究,这种特殊行为方式就会被广为效仿,成为一种带有普遍性的行为,刑法明确规定的典型犯罪行为都会照此模仿,那么这一类犯罪就等于被废止,这显然是不能被允许的。

此外,本案被告人受贿行为的情节一般,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可酌予从轻处罚。因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作出的认定被告人陈晓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10:李平贪污 挪用公款案—— 对贪污 挪用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一、基本案情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分公司)

被告人李平,,1967 2 5 日出生,高中文化,原系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宁明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宁明县支公司)出纳员。因涉嫌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1997 5 1 日被逮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分院以被告人李平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向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南宁分公司向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平赔偿经济损失。被告人李平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平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李平犯罪后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平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4 年至 1997 4 月间,被告人李平利用担任宁明县支公司出纳员的职务便利,采取盗用本公司会计印鉴、填写现金支票,以支付保险费为由,先后从中国农业银行宁明县支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宁明县支行冒领本公司存款205.97685 万元;采取制作假银行交款单和假银行对帐单入帐或销毁入帐凭证的手段,侵吞本公司各种保险费收入 108.630038 万元;采取制作假银行对帐单核销,侵吞本公司存款 5.308643 万元。

19964,被告人李平利用职务便利从其保管的客户未领的出险案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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