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受贿罪(39)
1.原审被告人陈晓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原审被告人陈晓以违法所得购买广东珠海市吉大园林花园房屋一套,予以没收。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晓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
二、主要问题
“事后收受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
“事后收受财物”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行为人利用其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2.行为人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时或者之前,没有收受财物;
3.行为人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收受对方财物;
4.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就意在以后收受对方的财物,但行为人事后收受对方财物时,却明知对方送的财物是因为自己的职务行为使对方获取了利益。
“事后收受财物”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存在两种完全相反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仍应定受贿罪。
三、裁判理田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事后受贿案例。
首先,被告人陈晓利用职务便利,根据下属部门承包经营人李剑峰建议,制定新的承包经营政策,为李剑峰申请拨要进口原油配额和协调李剑峰与财务处之间的矛盾等,都是陈晓履行职务的行为。虽然被告人陈晓主持制定《关于能源化工处、庐海实业有限公司试行新的奖励办法的通知》的程序不符合公司管理规范,但安徽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被告人陈晓曾就此事向总经理赵德海汇报,并征得了同意,因此,应认为《关于能源化工处、庐海实业有限公司试行新的奖励办法的通知》的制定程序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被告人陈晓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使李剑峰谋取了利益,并在事后收受了李剑峰所送财物。根据被告人陈晓主持制定的《关于能源化工处、庐海实业有限公司试行新的奖励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李剑峰共从公司提取人民币 180 余万元。同时,被告人陈晓为李剑峰要原油配额和调处李剑峰与财务处在资金方面的矛盾,也为李剑峰疾取巨额利润提供了便利条件。但被告人陈晓在利用职务便利为李剑峰谋取利益之时或者之前,没有收受李剑峰的财物,李剑峰送给陈晓的钱都来自提成款,这些提成款主要源于陈晓制定《关于能源化工处、庐海实业有限公司试行新的奖励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