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受贿罪(38)

当,显系错判,提起抗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项的规定, 1999 12 10 日裁定如下:

1.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

2.发回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陈晓自 1986 年至 1996 年间任安徽公司总经理。

1992 年初,安徽公司下达公司各部门承包经营方案。同年 4 ,能源化工处处长兼庐海公司经理李剑峰向陈晓递交书面报告,提出新的承包经营方案,建议超额利润实行三七分成。陈晓在没有通知公司其他领导的情况下,与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徐某(另案处理)、财务处长吴某及李剑峰四人研究李剑峰提出的建议,决定对李剑峰承包经营的能源化工处、庐海公司实行新的奖励办法,由陈晓亲笔草拟,并会同徐某签发《关于能源化工处、庐海实业有限公司试行新的奖励办法的通知》,规定超额利润 70%作为公司利润上缴,30%作为业务经费和奖金分成,并由承包人支配。发文范围仅限财务处、能源化工处、徐某及陈晓个人。1993年初,陈晓在公司办公会上提出在全公司实行新的承包方案,主持制定《业务处室六项费用承包核算办法实施细则》。依据《关于能源化工处、庐海实业有限公司试行新的奖励办法的通知》、《业务处室六项费用承包核算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李剑峰于 1992 年提取超额利润提成21 万余元,1993 年提取超额利润提成 160万余元。

在李剑峰承包经营期间,原审被告人陈晓以公司总经理身份及公司名义于1992 11 月、1993 5 月先后两次向安徽省计划委员会申请拨要进口原油配额 6.5 万吨,交给李剑峰以解决其进口加工销售业务所需,并多次协调李剑峰与公司财务部门之间就资金流通、使用等方面的矛盾。李剑峰为感谢陈晓为其制定的优惠政策及承包经营业务中给予的关照,1993 年春节前,送陈晓人民币 3 万元,1994 年春节前后又两次送给陈晓人民币 30万元、港币 15 万元。陈晓收受李剑峰的钱款后,其妻李某利用此款在广东珠海市吉大园林花园购买房屋一套(价值人民币 51 万余元)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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