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受贿罪(57)

有限公司于 2000 9 7 日缴清国资款后, 47 万余元资产即脱离国资部门的控制。此后,资产转移手续一直在办理之中,该笔资产尚未到达改制后的路桥燃料有限公司账上,即没有为二被告人所实际控制,因此,可以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犯罪未遂。

案例13:宾四春 郭利 戴自 立贪污案 —— 如何认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宾四春,男,33 岁,原系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清水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因涉嫌犯贪污罪,于 1998 年 6 月 27 日被逮捕,次月 6月 27 日被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利,女,40 岁,原系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清水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委员兼出纳。因涉嫌犯贪污罪,于 1998 年 6 月 14 日被刑事拘留,同月 24 日被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自立,男,57 岁,原系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清水村村民委员会委员兼会计。因涉嫌犯贪污罪,于 1998 年 6 月 14 目被刑事拘留,同月 24日被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宾四春、郭利、戴自立犯贪污罪,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宾四春、郭利、戴自立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但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辩称:三被告人不足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所分款项为自己的劳务所得,非侵吞公款。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7 年 9 月 18 日,被告人宾四春使用作废的收款收据到湘潭电厂领取“施工作业上坝公路用地补偿费”10 万元。同月 26 日,湘潭电厂应宾要求将该款

转帐至清水建筑工程队在中国农业银行岳塘支行纺城储蓄专柜开设的户头上。当日,宾四春在该工程队法人代表戴某的协助下,又将该款转至以假名“戴荣华”开设的活期存折上。之后,分三次取出,除部分用于做生意外,余款以其妻的名义存人银行。

1997 年 9 月,被告人宾四春、郭利、戴自立伙同村支部委员赵运龙,出具虚假领条,从湘潭市征地拆迁事务所套取付给清水村的“迁坟补偿费”1.2 万元,四人平分,各得赃款 3000 元。

1997 年 9 月 23 日,被告人宾四春使用作废的收款收据从湘潭市征地拆迁事务所领取“油茶林补偿费”10 万元。同年 10 月 8 日,宾四春将该款转至清水村在湘潭市板塘城市合作银行以“清水工程款”名义虚设的帐户上。同月 24日,被告人郭利将款取出,又以宾四春个人名义存人中国银行雨湖支行。1998年 3 月的一天.宾四春对郭利、戴自立说:“那 10 万元钱三个人分了,以后被

发现.各退各的。”郭、戴均表示同意。尔后,三人平分,各得赃款 3.3 万余元。

1998 年 4 月 4 日,被告人宾四春以湘潭市荷塘乡清水村村民委员会名义用作废的收款收据从湘潭电厂领取“租用运输道路泥沙冲进稻田补偿费”4.2916万元。同月 20 日,湘潭电厂将该款转帐至清水村在荷塘信用社开立的帐户上。尔后,宾四春对被告人郭利、戴自立说:“电厂来了笔扫尾工程款,这笔款不入帐,几个人分了算了。”郭、戴均表示同意。于是,被告人郭利分两次将钱取出,

并将其中的 3.2916 万元予以平分,各得赃款 l.0972 万元。

综上,被告人宾四春、郭利、戴自立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侵吞公款14.1916 万元,各分得赃款 4.7305 万元。被告人宾四春单独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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