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华论洗钱犯罪之连载(二):洗钱犯罪的特征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1日  作者:蚂蚁刑辩  来源:本站原创

  (四)洗钱犯罪的特征

  

  1.行为派生性。所谓派生性即是指洗钱犯罪与其上游犯罪紧相连的特殊关系,没有产生大量犯罪收益的犯罪活动的存在,就无洗钱罪存在的余地,上游犯罪是洗钱罪成立与存在的前提。犯罪分子先实施能够产生大量犯罪收益的犯罪活动,获取收益后,再将其犯罪收益进行清洗,即对这些犯罪所得及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进行掩饰、隐瞒,所以洗钱罪是这些罪活动的继续。洗钱犯罪活动的派生性表现在:洗钱活动的产生源于上游犯罪,“依附”于上游犯罪而存在;洗钱犯罪为上游犯罪服务,上游犯罪离开了洗钱活动,也会失去资金支持。

  

  2.手段隐蔽性。掩饰、隐瞒的手段是洗钱犯罪的共同特征,都带有隐蔽性和欺骗性,无论在洗钱犯罪各个阶段,洗钱犯罪分子都要千方百计逃避司法机关的追究。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计算机信息技术和国际化的金融网络已经成为趋势,并且犯罪手段不断变化,犯罪分子既有可能利用最新兴的金融工具,只要存在监管的漏洞,也会随时转向传统商业手段。如近年来已经查处的多起贪污贿赂案件中,腐败官员亲属参与洗钱特征明显,且呈增多趋势。他们为了掩饰、隐瞒贪官贪污受贿所得,既会购买理财产品、利用金融机构汇往境外,也会将贪贿款项以购置房产、开公司等方式进行“清洗”。

  

  3.人员专业性。洗钱活动在早期是由特定犯罪活动、犯罪集团所操纵的,但是,对复杂、隐蔽、高技术手段的需要使专业化的洗钱活动、洗钱犯罪组织的出现成为必然。例如70年代开始,伦敦成为国际洗钱网络中最重要的联系环节,坎特雷塔家族就在伦敦建立了专业的洗钱部门,英国也曾被洗钱者视为最有吸引力的国家。洗钱者认为,英国的金融机构以及这些机构在境外具有的设施,可以对任何国际商人提供完整系列的服务;英国的律师、会计师、银行家、金融家对于询问客户的问题具有完全的处理权,这些专业化的人员和机构都为犯罪集团的洗钱活动带来了便利。[1]

  

  4.范围跨国性。犯罪分子为了洗钱的便利和隐蔽,总是在全球寻找洗钱犯罪的“安全港”,金融全球化也明显加速了洗钱犯罪跨国化的发展趋势,少数国家为了经济利益,也专门为国际洗钱活动提供安全场所。如在陈水扁弊案中,台湾“最高检”特侦组追查陈水扁家庭海外密帐,发现陈水扁家的资金,曾在台湾以外至少四大洲的十个国家或地区流转,包括被视为洗钱天堂的英属开曼群岛、泽西岛等地,金额疑超过十亿元新台币。为了打击跨国洗钱犯罪,国际社会制定了《联合国禁毒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法文件,除此之外,更加有力的协调行动莫过于艾格蒙联盟(The Egmont Group of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s)的建立。它是由各地的金融情报单位组成,目标是为各国监督机构提供管道,加强对所属国家反洗钱活动工作的支援。目前,有108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情报单位加入了艾格蒙联盟,负责收集来自金融业、其他实体和专业阶层的可疑或不寻常的金融活动。

  

  5.资金密集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反洗钱报告显示,2004年各银行报告的企业和个人可疑大额外汇资金跨境交易中,流入金额共计2861.91亿美元,流出金额共计3056.68亿美元,净流出额194.77亿美元。以职务犯罪的非法所得为例,早在2001年1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已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元在逃。随着全球化的推进,洗钱犯罪不但其规模高达全球GDP的2—5%,而且每年以1000亿美元的数额不断增加,仅在毒品交易中流通的毒资就估计在1万亿美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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