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蚁热评】眼泪背后折射出的法官裁判风险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18日  作者:蚂蚁刑辩研究  来源:本站原创

  来源:蚂蚁刑辩研究

  

  2018年1月16日,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成忠民事枉法裁判一案,日前王成忠一审被判处了三年有期徒刑。

  

  本案的庭审视频现已公布,蚂蚁刑辩团队将王成忠自我辩护的部分截取,谈到自己二十余年的法官经历,王成忠潸然泪下,坚称自己无罪,希望法庭能还其清白。

 

  王成忠自我辩护部分庭审录像(3分钟)

  

  笔者对王成忠的锒铛入狱深表同情,王成忠所审理的(2017)吉04民终426号合同纠纷目前还在再审过程中,该案是否属于错案尚无定论,公诉机关就已经起诉、审判机关就已经一审审结,这也难怪王成忠喊冤。关于民事案件的实体部分,王成忠为何按照600万的合同而不是60万的合同来认定林权价格,王成忠及其辩护律师已经论述的很透彻了,本文不再赘述。就像王成忠自己所言:如果再让审理一次这个案子,我还是按照600万来认定。若是我当初采信的是60万的合同,如今我倒说不清了!

  

  虽说王成忠的遭遇令人同情,但检察院还指控王成忠在审理该案时受到了他人的授意,若此事为真,那这便是其可悲之处了。 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也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但在司法实践中,审判独立却难于上青天。执业稍久点的律师,或多或少听过法官表达“这是上面的意思,我也做不了主”,对于这种木偶式的法官,律师无可奈何,纵使律师提出多少辩护意见,手握裁判权的法官依旧我行我素。可悲的是,全国这种木偶式的法官不在少数,对此类法官施以惩戒,方能还社会之清明,正法治之公信。

  

  王成忠所涉嫌的罪名全称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不包括刑事审判,刑事案件的叫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王成忠枉法裁判一案的控、审各方,是否也存在木偶现象呢?若是细细思索,其间很多问题让人费解。此案是如何案发的?是民事案件当事人向公安举报,还是检察院自行行使监督权?还是另有他因?另外,公诉机关指控王成忠“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对应当核实的事实不予调查”。那么,在此刑事案件中王成忠及其辩护律师提出证据和事实,哪些又是“应当采信”、哪些又是“应当核实”的呢?法官是否存在对应当采信的不采信、对应当核实的不核实呢?在刑事案件的辩护中,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各种申请、各项疑点,法官不予采纳、不予调查甚至连正面回应都没有的情况司空见惯。那么,这些司法人员是否也涉嫌徇私枉法罪呢?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王成忠案件既是一个悲剧,又是一个警示,给每一位司法人员敲响了警钟。除了在审判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按照审判程序之外,法官更要有独立担当、独立审判的勇气和魄力,若是做不到,那就远离办案岗位。在其位,谋其政,否则酿成的苦果只能在囹圄中独自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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