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入室砍人反杀案,反杀者被判防卫过当,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7日  作者:蚂蚁刑辩  来源:本站原创

2018年7月, 内蒙古判决了一起入市砍人却被反杀的案件,法院认定反杀一方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二审维持原判。被告方家属认为本案与昆山反杀案一样,也应认定为正当防卫,目前被告人正在申诉。


蒙古入室砍人反杀案,反杀者被判防卫过当,你怎么看?

案情简介:

一审判决书载明,被害人王生娃(男,殁年61岁)与郭三祥年轻时存在纠葛。2017年2月2日凌晨4时许,王生娃潜入托克托县新营子镇坝上村郭三祥家中,用砍斧将正在北屋西房炕上睡觉的郭三祥头面部砍伤后躲藏在郭三祥家院内。同屋的被告人王玉成发现郭三祥头部被他人砍伤,随即呼喊旁边房内睡觉的郭三祥女婿被告人王铁柱、郭三祥妻子乔巧莲。被告人王铁柱、王玉成和乔巧莲查看完郭三祥伤情后立即在院内寻找行凶者,后在院内碳圐圙附近发现足迹。此时,被害人王生娃使用木棒、双响炮攻击被告人王铁柱、王玉成和乔巧莲。被告人王铁柱、王玉成随即使用木棒、扫帚等物品连续击打被害人王生娃身体,致使被害人王生娃身体多处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2月4日死亡。


死亡原因:尸检报告载明,被害人王生娃系多发性骨折和软组织损伤引起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认定:

被害人王生娃在案发时持凶器潜入同村村民郭三祥家,将郭三祥头面部砍伤,其行为属故意伤害。被害人王生娃作案后被郭三祥家属发现,被告人王铁柱、王玉成在自家院内制止王生娃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属防卫行为,但王铁柱、王玉成在防卫过程中,持械击打被害人王生娃身体,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铁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王玉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略)


双方观点:

1、被告人一方

律师:

被告人王铁柱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更不构成共同犯罪;

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其死亡属于意外事件,王铁柱对其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王铁柱和王玉成黑暗中也看不清砍人者手中武器,反击是为了维护家人的安全,没有意识到会造成严重的伤害。


家人:

对方将事先准备好的一捆二踢脚炮,点燃扔了出来,炸到了王玉成,又用木棒砸向乔巧莲,王铁柱用胳膊架住了木棒,才得以夺过木棒进行反击。

本案与昆山反杀案如出一辙,应判处正当防卫。


2、被害人一方

律师:

整个案件已经是终审判决,如果被告方有什么异议,就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每个案件都是不同的,此案和昆山龙哥反杀一案没有可比性。


家人:

“正当防卫能将一个大活人打死吗?”

“现在判的是故意伤害,我们其实都不认可,应该是故意杀人。”

“毕竟一个六十多岁的人已经被打倒在地了,只要制服了送到派出所即可,为什么下这样的狠手。”


昆山街头反杀案正当防卫的认定让很多人拍手称快,但此案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正当防卫认定标准模糊的问题,同类案件大规模申诉的情况将是必然。那么对于内蒙古反杀案,是否也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与昆山反杀案在法理上是否存在区别?是否属于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关注公众号:蚂蚁刑辩研究,在同名文章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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