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系列之——高于市场价出售商品、低于市场价购买商品算不算受贿?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7日  作者:蚂蚁刑辩  来源:本站原创

公职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系列之——高于市场价出售商品、低于市场价购买商品算不算受贿?

俗话说“最好的财富保值方法就是买房”。如今的房价如同“芝麻开花”一般节节升高,很多购房者为了得到购房优惠,拼命地找领导、托关系向开发商打招呼。很多领导干部认为:向开发商打个招呼并非什么大事,而且低价购买又不是免费收受,应该仍属市场行为。那么,公职人员为自己或帮亲友低价购买房产的行为是否涉嫌受贿罪呢?

我们来看三个案例:


案例一:某领导在接受某房地产公司老板的请托为其办成一件事后,拟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套住房,要求公司老板在价格上给予极大优惠。

案例二:某领导在接受某房地产公司老板的请托为其办成一件事后,称其弟弟拟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套住房,要求在价格上给予极大优惠。

案例三:某领导在接受某房地产公司老板的请托为其办成一件事后,称其一好友拟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套住房,要求在价格上给予极大优惠。


这三种情况下,哪些构成受贿罪,哪些不构成?


首先,案例一应当构成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到了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由此可知,案例一中,某领导如果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买入房产,则其属于利用交易的形式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


其次,案例二中某领导也应当构成受贿罪。《意见》中提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根据《意见》,此处的“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以下关系的人员:①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②情妇(夫)③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主要指经济利益关系)。由此可见,案例二中的领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老板谋取利益,指使某老板将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给其弟弟,构成受贿罪。


最后,案例三中某领导不构成受贿罪。一方面,好友不属于刑法中近亲属的范围,事实上某领导也确实没有从优惠的购房款中得到任何经济利益,其也不属于与好友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理论上不应当构成受贿罪。当然,此案例中领导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果造成一定后果,就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此外,更加应当注意的是,受贿罪的认定需要符合“明显高于”、“明显低于”的条件。而对于意见中所称的“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应该如何界定,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近年来,陆续提出了相对比例说、绝对数额说、数额比例结合说、交易成本说等判断规则。但这些学说也都具有一定的争议,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实践障碍,本文在此也不再赘述。实务中,对于“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的认定,仍应当根据个案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其范围作出准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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