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年前南医大女生被奸杀案凶手能被判死刑吗?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8日  作者:天倪律所  来源:天倪律师事务所

28年前南医大女生被奸杀案凶手能被判死刑吗?

座谈会现场

左起:张志华律师、杨卫东律师、胡春燕律师、戴晓明律师

张志华律师系江苏天倪律师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蚂蚁刑辩团队创始人,南京市律协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委员会主任。

胡春燕律师系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出庭律师组的组长,作为一名从事律师工作二十多年的美女律师,办理过多起故意杀人、强奸等恶性案件,曾荣获“南京市十佳女律师”。

杨卫东律师系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疑难复杂案件研究组的组长,原江苏省检察院公诉二处主任检察官,拥有三十余年检察工作经验,江苏省十佳公诉人。

戴晓明律师系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鉴定质证中心主任,原资深检察官,从事鉴定工作三十余年,对物证鉴定,尤其是对DNA生物物证有着丰富的鉴定经验。


文字实录

28年前南医大女生被奸杀案凶手能被判死刑吗?

杨卫东律师  天倪律所蚂蚁刑辩团队疑难复杂案件组组长


杨卫东律师:各位下午好!防疫期间大家都在家里为社会做贡献,我们今天戴上口罩一起讨论最近网上比较热传的南京医科大学女生被害案。

胡春燕律师:最近几天,南京市公安局侦破了一起28年前南医大女大学生被害案,这起案件被侦破,是因为犯罪麻某麻某的男性家族成员DNA与被害女生身体内所留的精液的DNA进行匹配,最终从其家庭成员找到了麻某,进而得以侦破。DNA是一个不得不让人佩服的神奇的高科技手段,那么戴主任,DNA在案件侦查中真的有这么神奇吗?

戴晓明律师:好的,DNA在这个案件中有两个作用,第一个通过检查Y性染色体的基因,发现了破案线索;第二个作用,检测犯罪嫌疑人麻继刚遗留在被害人体内的基因是完全一致的。在这个案件中,应当是准确的,证据是充分的。

胡春燕律师:我想请教张主任,在这个案件中,作为辩护人对DNA鉴定意见还有没有辩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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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华律师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主任 蚂蚁刑辩团队创始人


张志华主任:刚才戴主任讲得很对,DNA作为一个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在刑事案件中,特别是凶杀类案件中大量使用,而且在案件侦破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作为一个刑事辩护律师来讲,DNA我们也不能太迷信。我倒是觉得DNA毕竟是一个科学实验,既然是科学实验,那就取决于实验设备,实验的人,这些都可能对实验结果造成不确定性。还有一个观点,我认为在刑事诉讼中,所谓的DNA检测报告,也只是八种证据中的一种,叫做鉴定意见。那么鉴定意见在法律上的使用,还要审查鉴定主体的资格、鉴定的操作程序、鉴定使用的仪器设备、鉴定人员的资格等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在我国以DNA定案的案件很多,但是被DNA定冤案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比如说2002年的鄂州二次强奸案,就是以DNA定案,最后是错案,最后又被翻案。所以,南医大这个案件,从警方的披露来看,只有这个DNA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强化的话,我觉得仅凭这个证据是站不住脚的。

戴晓明律师:张主任讲的意见是正确的,但是也有片面性在里面,本案中DNA的检查和一般的案件有所区别,通过Y性染色体的家族中成员找到犯罪嫌疑人,这样来说准确性是非常高的,证据效力是充分的。在DNA检查中出现错误的问题,一个是在取材中受到了污染,一个是在鉴定中受到了污染,这种情况是偶然发生的,绝大部分案件是不会出现这种问题的。


28年前南医大女生被奸杀案凶手能被判死刑吗?

胡春燕律师  蚂蚁刑辩团队出庭律师组组长


胡春燕律师:我注意到通警情报上说,死者系被钝器击打头部,并实施强奸后按入窨井中死亡,杨律师你在看到这个警情通报后对本案有什么基本判断?

杨卫东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我们国家实行侦查不公开原则,也就是说在侦查期间掌握的情况,对社会公众保密。一个案件中的案件情况由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人员、以及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的人员才会掌握,辩护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可以获得部分证据,所以说媒体报道的真假,我们无法判断。第二点,胡律师所提到的警情通报的相关情况,警情通报认为被害人是被钝器打击以后,强奸按入窨井中死亡。根据警情通报透露的信息我们可以得知,第一点,被害人头部受到打击,受伤了;第二点,被害人死亡的原因,被害人被按入窨井当中窒息死亡的可能性比较大;第三点,我对警情通报里面提到的强奸这个词持不同看法。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得出强奸伤的结论,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强奸是违反被害人意志,强行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在被害人的隐私部位检测出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生物物质,那么生物物质怎么能进入被害人的隐私部位以及是不是违反被害人意志进入的,尚且需要进一步的侦查才能确定。所以根据本案的证据,我们认为,现在被害人是涉嫌窒息死亡,死亡之前头部遭受钝器打击,在她身体里发现其他人的DNA物质,但是性质尚不能判断,大概就是这个意见。

胡春燕律师:我从这个警情通报当中看出了与杨律师不一样的信息。我认为,警情通报并没有确定是死者是头部遭受钝器击打之后导致颅脑损伤死亡,还是被击昏以后并强奸,然后被按入窨井当中窒息死亡。警情通报并没有确定死亡原因,而本案被害人死亡原因最终会影响到犯罪麻某的定罪量刑。

杨卫东律师:能否确定这个顺序,关键在于被害人头部是生前遭受打击还是死后遭受打击,这一点我们戴主任最有发言权,请戴主任帮我们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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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晓明律师  天倪鉴定质证中心主任


戴晓明律师:从警情通报中,我们可以看出来,如果是死后伤,不一定写在通报中。通常来说生前伤和死后伤是有区别的,生前伤会有生活反应,死后伤没有反应。按照强奸通常的手段,通常会先使用暴力,除了头部暴力,还可能在其他部位存在损伤,因为警情通报只是简单的说了一些主要的问题,死亡原因有可能是颅脑损伤和窒息死亡并存的,从现有的警情通报中,目前仅是一个推断,具体还需要看到鉴定意见书确定。

张志华主任:从南京的警情通报来看,主要披露的信息只有三句话:第一句话就是受害人颅脑遭受过钝器打击;第二句话就是遭受强奸;第三句话,受害人头朝下,被按入窨井中。如果不考虑其他情况,从这三句话中,请胡律师谈一下对定罪量刑的看法。

胡春燕律师:我认为根据死亡原因的不同,可能有两种不同的犯罪情节,最终会影响到定什么罪。我们先假设这个案件是这样的情节,麻某对被害人先是用钝器击打,使被害人失去了反抗能力,然后实施了强奸,在强奸完以后,麻某把昏迷的被害人拖到隐蔽的地方,然后逃离。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麻某只有一个强奸的故意,采用暴力击打只是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并没有将被害人杀死的目的,但由于实施的是严重暴力,最终头部的钝器击打导致被害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麻某只能定一个罪名,即强奸罪,致人死亡作为强奸罪一个加重情节,会加重处罚,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是第一种情况,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麻某对被害人实施强奸以后,出于杀人灭口目的,把被害人拖到窨井中使其窒息死亡,那么这种情况下麻某就同时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两个罪名,最终要被数罪并罚,并且后一种情况下,麻某的罪行恶性要比前一种罪行严重得多,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更大。

杨卫东律师:案件的性质应当依据证据来判断,根据刚才张主任介绍的证据看,现在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强奸为时尚早。现在最有力的证据就是在被害人体内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的生物物质。只能说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但在什么情况下、由于什么原因发生性关系尚不清楚。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做出以下推测:

第一种情况,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可能是出于自愿。发生性关系以后,双方发生争执,嫌疑人打击被害人,后来又把被害人扔在窨井里面,导致被害人的死亡,那就是单纯的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情况,嫌疑人没有达到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将被害人击伤以后施行强奸,后又灭口,那么他就触犯强奸、杀人两个罪名。

第三种情况,嫌疑人前期的伤害行为已经导致被害人死亡,死亡以后再进行奸尸行为,最后把被害人扔进窨井里,那成立故意杀人和侮辱尸体;或者击伤后强奸,后把被害人扔进窨井,致其死亡的,那成立强奸致人死亡,应当加重处罚。

张志华主任:根据警方通报的三个情节:1.头部遭到击打; 2.受到强奸;3.头朝下压入窨井。这些情况应该是有确实证据的,否则不会贸然发布警方通报。所以我们就基于以上情况进行分析。

杨卫东律师:如果说公安机关案情通报都是有确实充分的证据,那本案涉及到罪名就比较清楚。生前头部遭受打击,又被强奸,强奸以后丢到窨井里死亡,那就是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

张志华主任:按照案情通报,应该是强奸后死亡的。如果颅脑打击后就死亡,之后的强奸行为就不能定性为强奸罪,而是奸尸了。所以按逻辑推,应该是之后在窨井里死亡的。那是否是在窨井里溺水窒息死亡的,还要等警方进一步的披露。

另外,整个案件侦破中,DNA起到很大的作用。关于这DNA一块,请戴律师来详细谈一下。

戴晓明律师:DNA在本案中起到确定犯罪嫌疑人麻继钢与死者死亡原因的关联性的作用。由于在被害人身上找到了麻继钢的DNA,就说明麻继钢与死者在死亡的过程中有接触,存在因果关系。

张志华主任:案发已经28年了,凶手的精液是否能够保存28年?拿去比对的DNA是28年前做出来的?还是现在拿去做的?

戴晓明律师:案发当时已经提取了检材,按照当时的技术条件,有可能没有做DNA的数据分析。DNA数据库的建立也是近十几年才在公安机关广泛开展起来的。这个案子是先有DNA数据,后来通过数据的比对破案的。

张志华主任:现在案子已经破了,进一步补强证据的话,是用嫌疑人的血液DNA与当年保存精液的DNA进行比对?还是与解读后的DNA数据库数据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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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晓明律师:如果生物检材保存条件好,可以长时间保存,就可以用原始检材与犯罪嫌疑人比对。这个案子有可能是与数据库数据进行比对的。

张志华主任:数据库比对是否会影响正确率?

戴晓明律师:按照理论,不影响。

张志华主任:戴律师,你站在被告立场,就DNA的鉴定报告,从质证角度提出质证意见的话,会从那些角度考虑?

戴晓明律师:本案的DNA鉴定意见有一定特殊性,特别是检材的提取在28年前进行。当初是否对检材提取过程进行了详细记载?以及检材是否按照技术规范进行保存?DNA鉴定过程是否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如果检材的提取、保存、鉴定过程中违反技术规范,这样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张志华主任:接下来讨论本案的量刑问题。网上很多人支持对凶手判处死刑。这个案子构罪的话,是要判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有其它量刑可能性?

胡春燕律师:根据本案麻某的罪行,最终无论是定强奸致人死亡只定强奸一罪,还是定强奸和故意杀人罪二罪,都是严重的罪行,会被重判刑,甚至是极刑。但是我认为本案麻某仍有判处死缓的可能性。如果本案查下来是前面说的第一种情况,即强奸致人死亡,法院只定强奸一罪,并且麻某使用暴力击打头部并不是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而是追求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的结果,那么其就具备判处死缓的条件。此外,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麻某被抓以后如实供述了他的罪行,在法律上构成坦白,坦白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并且麻某在实施犯罪后长达28年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这说明他对法律的敬畏心是存在的,也就说明麻某的人身危险性还不是极强,这也是可以考虑从轻处罚的情节。如果他还能够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话,判处死缓的可能性就会进一步增加。

杨卫东律师:我们今天的案情讨论被限定在很小的范围内,就是假设警情通报是成立的。但本案从辩护人角度看,我认为这种假设是没有依据的。为什么?因为我们现在讲到的最靠谱的证据就是DNA。这只能证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其它什么都证明不了,它就是个客观证据。其它的,是否是生前打击?打击的目的是什么?发生关系以后为什么把死者丢到窨井里面?这些都依赖于其它证据的证实。所以作为辩护人,我们不应该做这样的假设。

我们假设警方的警情通报能够成立,就是在法庭辩护中,这些证据都能经过法庭质证的检验,那这个案件量刑到底应该如何?如果警情通报都成立,他就是两个罪:强奸和故意杀人。这两个罪的最高刑都可以判处死刑。那本案是不是唯一可能的就是死刑呢?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

我在这里告诫大家一点:有一个问题可能产生误区,现在网上很多人说这个被告人该杀,主要的理由不是作案情节和后果,而是这个人28年没有归案,现在警方花了很大的努力才把他捉拿归案的。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嫌疑人没有主动归案的义务。他不主动归案,不能对他从重处罚;他主动归案、自首,可以对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他28年前作案,现在被警方抓获了,和他刚刚作案被警方抓获了,在量刑上是没有区别的。我国法律规定得非常清楚:司法机关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也就是他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

张志华主任:杨律师这点很对。网络上把整个的怨恨集中在28年没有归案上。从法律上看,要不要死刑和到案时间的长短没有关系。从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影响死刑量刑主要有三点: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

我们今天的讨论就到这里,谢谢。

编辑:蚂蚁刑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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