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思案七问,带你读懂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1日  作者:张志华律师  来源: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郭文思案七问,带你读懂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

近日北京籍男子郭文思出狱后再出手伤人致人死亡案件引起热议。早在2004年,郭文思因杀害女友被判处无期徒刑,在经过9次减刑后,郭文思只坐了不到15年的牢,不少网友对郭文思的减刑存有疑问。

第一个问题,无期徒刑只坐15年牢,合法吗?

减刑、假释是一种刑罚执行变更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鼓励服刑罪犯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多次减刑后服刑时间不得少于13年。所以郭文思服刑15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第二个问题,郭文思的减刑,应当适用哪个司法解释?

关于减刑假释的法律规定,最高院总共出台了四个司法解释,即《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分别于1997年、2012年、2017年和2019年生效(为方便叙述,用生效年份代替司法解释名称),规定内容有不少修改。

郭文思案件横跨了1997年、2012年和2017年三个司法解释,而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却是2019年的司法解释。虽然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但减刑案件在减刑时肯定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

因此,不能用现行2019年的司法解释去衡量之前的减刑行为,否则得出的结论肯定是不准确的。那么,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郭文思的减刑合法吗?这个问题我们结合第三个问题进行解答。

第三个问题,郭文思的减刑是不是太频繁了?

郭文思的减刑过程如下:

2007年6月25日,在郭文思刚在牢里蹲了2年4个月后,北京高院裁定,把他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9年。

2008年9月20日,北京市一中院,又给他减刑了10个月。

2009年11月20日,减刑10个月。

2011年1月20日,减刑11个月。

2012年3月20日,减刑11个月。

2013年4月26日,减刑11个月。

2014年7月17日,减刑1年。

2015年10月29日,减刑一年。

2018年10月22日,减刑6个月。

第一次减刑时在2007年,适用的是1997年司法解释,该解释第六条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郭文思第一次减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关于减刑幅度和时间间隔,1997年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郭文思2012年及以前的减刑均适用该规定,减刑幅度没有违法该规定。关于减刑的间隔时间,1997年司法解释只规定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郭文思的减刑幅度没有超过一年的,所以不存在这种限制。

郭文思2013年至2015年的三次减刑应当适用2012年司法解释(2012年7月1日生效),该解释在减刑幅度和时间间隔上与1997年司法解释一致。

2018年的减刑应当适用2017年司法解释,该解释较之之前出现了较大的变化。该解释第六条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第七条又规定,因八种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郭文思2018年减刑的幅度和时间间隔也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

综上所述,单从形式上看,郭文思的减刑没有明显的硬伤,不过大多数的减刑都是紧卡着法律规定的时间线。

第四个问题,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减刑?

我国《刑法》第78条规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对于立功和重大立功,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标准较高。但“确有悔改表现”的标准却很低,司法解释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满足上面四个条件并不存在技术难度,弹性很大。郭文思的减刑理由,也基本上都是认真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之类。

第五个问题,减刑要走哪些程序?

减刑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四点:

1、日常考核。根据留所服刑罪犯的表现进行计分考核;

2、监室推荐。各监室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根据其日常得分公开评比推荐,报管教民警同意;

3、集体研究。看守所对监室推荐名单进行集体研究,确定拟减刑人员;

4、公示。将拟减刑名单公示。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先由执行机关向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构提出减刑建议书,监狱管理机关同意后,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再根据该减刑建议书裁定减刑与否。

郭文思在2007年的第一次减刑,就是北京高院发的裁定,将无期改为19年有期徒刑。

第六个问题,减刑要开庭吗?

司法解释规定,减刑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也就是说开不开庭都可以,不过因重大立功减刑、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而减刑、检察院有异议、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以及职务犯罪、黑社会犯罪和金融犯罪等案件需要减刑的,必须开庭审理。

开庭时,法官居中审理,法官右手边依然是检察机关,左手边则是执行机关,罪犯席位于法庭中间。

总结,郭文思的减刑符合法律规定吗?

前文也提到了,减刑、假释是一种刑罚执行变更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鼓励服刑罪犯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改造,早日回馈社会。罪犯认真改造,多次减刑的情况并不少见。法院根据执行机关(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所报送的减刑建议书和改造表现材料,裁定准予减刑,有利于提升服刑人员改造的积极性,降低司法成本和社会负担,是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积极追求的目标,也是符合我国刑事政策的。

郭文思9次减刑,从无期减为有期徒刑,最终服刑不到15年,从表面上看并没与法律相悖之处。不过,执行机关所报送的改造材料,是否都是真实客观的,还有待于考证。但不管怎么说,从郭文思出狱后的行为来看,十五年的改造显然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从狱中一贯表现良好多次减刑,到出狱后九个月便伤人致死,二者之间的落差难免让人起疑。问题究竟出在哪一环节,还需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

作者:张志华律师

来源: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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