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春燕|犯罪人员的退休养老待遇法律梳理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09日  作者:蚂蚁刑辩研究  来源:蚂蚁刑辩研究原创

胡春燕|犯罪人员的退休养老待遇法律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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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健全,城镇人口基本都能享受退休养老待遇。随着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不享受社会保险的人群比率越来越低,刑满释放人员这一特殊群体就逐渐受到关注。笔者试着梳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希望通过梳理,对犯罪与退休养养老待遇等问题形成清晰的认识,以资助益。

在职期间被判刑,劳动人事关系如何处理

在职期间被判刑,如果判处有期徒刑(实刑)以上,那么无论犯罪人是什么身份,是企业职工、国家公务员抑或是事业单位职工,与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都会终止,用人单位停止缴纳养老保险金。

如果适用缓刑,则视身份不同而劳动人事关系存续与否不同。

(一)企业职工:被判处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决定。员工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合同关系,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劳动法》只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必须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二)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依据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2款: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自2007年6月1日以后执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除外)和机关工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关系退回社会机构。

胡春燕|犯罪人员的退休养老待遇法律梳理

服刑期间能否缴纳社会保险?

2019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是否可以缴纳社会保险作出了书面回复,但对该问题并无明确的处理意见。其回复内容如下:“服刑人员在服刑之前和服刑之后,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及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累计计算,按规定应享有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不受影响。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否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深入研究。”

多地的地方性规定均规定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允许缴纳社会保险。如浙江省劳险[1995]221号、浙劳社厅字[2005]153号以及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规定,“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其被羁押和在监所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能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或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沈阳市政办发[2001]26号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予以保留继续计息。”

视同缴费年限是否取消?

视同缴费年限直接影响到退休金的高低,尤其那些是年龄较大,工作时间早的人影响巨大,甚至关系退休金有无的问题,因此实践中也引发一些诉讼。

视同缴费年限这一概念,是连续工龄概念在养老保险制度领域的运用。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照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认定其“视同缴费年限”。在参保人员退休时,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在2014年10月1日、企业职工在1992年12月之前工作年限应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是被判刑以后,是否作废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笔者梳理了全国各省市对该问题的规定,有如下几种类型:

(一)不予承认的

云南省:云劳社[2002]76号第二条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其原工作年限不得视同缴费年限,达到退休条件时,只能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基本养老金”。

四川省:川劳社函[2007]406号规定,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服刑或劳教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刑释解教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原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广东省:粤社保函〔1999〕153号第二条规定,在贯彻粤府〔1993〕83号文以前自动离职或被开除的,原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湖北:鄂劳社办(2001)232号文第十条规定:“在职职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并被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服刑或劳动教养之前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视同缴费年限不予承认”。


(二)可以推导出不予承认的


山东省:鲁劳发【1998】141号第十七项规定:职工被判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照常计息;服刑或劳教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规定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言下之意视同缴费不予承认。


(三)明确予以承认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人社发﹝2014﹞6号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被判服刑、被劳动教养或受开除处分等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应计为缴费年限”。


除上述省份有规定以外,笔者没有查到其他省市相关的规定。


胡春燕|犯罪人员的退休养老待遇法律梳理


刑满释放以后可以继续参保缴费,到退休年龄时缴费满15年可领取退休金


刑满释放人员如果之前社保实际缴费年限已满15年,可以继续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不缴费,等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如果之前社保实际缴费年限未满15年,只有继续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够15年的,才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刑满释放人员,其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刑满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判刑前的个人实际缴费可按规定计入刑满后参保的个人账户。


写在最后


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关系到这一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人权观念的不断更新,相信所有人都能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每一个人都能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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