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受贿罪(62)
被告人邓活超,男,1951 年 12 月 13 日出生,高中文化,原系广东省罗定市食品企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于 2001 年 4 月 3 日被逮捕。
被告人彭光杰,男,1957 年 4 月 12 日出生,高中文化,原系广东省罗定市食品企业集团公司出纳。因涉嫌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 2001 年 3 月 29 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炳祥,男,1941 年 7 月 28 日出生,中专文化,原系广东省罗定市食品企业集团公司财务科科长。因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于 2001 年 3 月 29 日被逮捕,同年 8 月 17 日被罗定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 12 月 7 日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左佳、邓活超、陈炳祥犯受贿罪、贪污罪,被告人彭光杰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受贿指控,被告人左佳的辩护人提出,左佳受单位委托收取生猪回扣,系单位行为;回扣款是经单位同意而处分的,被告人左佳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邓活超辩称,其所得 46000 元是向左佳借的款;8000 元是领导发给的,其行为不属受贿。其辩护人提出,收受他人回扣是领导决定的,邓既不是收受他人回扣的经手人,也不是责任人,邓所得的钱款是向左佳借的款和单位发放的福利,故不构成受贿罪;邓活超在被审查之日起已向检察机关供述了其收到生猪回扣费,属于自首。被告人陈炳祥的辩护人提出,陈炳祥不知收受回扣款的事,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陈在客观上也没有受贿的行为,指控受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贪污指控,被告人左佳、邓活超、陈炳祥、彭光杰均辩称,其所得的款项性质属单位发放的奖金、福利。左佳的辩护人提出,在共同犯罪中,左佳系从犯;邓活超的辩护人提出,邓活超的行为不构成贪污;陈炳祥的辩护人对陈炳祥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不持异议;被告人彭光杰的辩护人提出彭的行为不构成贪污。对于挪用公款指控,被告人彭光杰对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