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受贿罪(63)

提出,被告人彭光杰为单位支出了钱,但未入帐,因此,其挪用的数额应刨去 1 万余元。

罗定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5 10 ,公司领导决定由被告人左佳在负责购进生猪业务中收取回扣款。1995 10 月至 1996 6 月间,左佳在购进生猪业务过程中,收取廖斌、刘胜、欧广昌、林玉芬等牲猪供应商的回扣款 22 万余元,被告人邓活超得知此情况后,便向左佳提出索要回扣款或者左佳有时亦主动将回扣款给付邓活超,左佳共分给邓活超 46000 元回扣款,自己占有 81600 元。之后公司领导班子共同策

划将左佳收取的回扣款不入帐并进行私分,由左佳从保管的回扣款中发给左佳、邓活超、陈炳祥、黎显辉等 8 名中层以上公司领导,每人得 8000 元。因此,左佳共分得回扣款 89600 元、邓活超分得 54000 ,陈炳祥分得 8000 元。被告人左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事实。

()1998 12 月至 2000 9 月间,被告人左佳、邓活超、陈炳祥与公司总经理黎显辉共同策划,决定将保险公司赔付或返还给公司的生猪综合保险费及公司收到的代扣税手续费不入帐,用于私分和帐外开支,并决定由被告人陈炳祥负责执行。被告人陈炳祥将收取到的上述两项款,采取不入帐的方法,依公司领导的决定,将其中的104875.27元分给有关人员,其中被告人左佳分得15050,邓活超分得 15050 元、陈炳祥分得 13675.27 元。

()2000 1 ,公司收到其下属贸易行上调的饲料回扣款 4 万元不入帐,被告人左佳、邓活超、陈炳祥与公司总经理黎显辉等人共同策划,于同年 9 月将其中的 21000 元分给被告人左佳、陈炳祥、邓活超等 7 ,各得 3000 元。

()1998 1 月至 1999 12 月间,被告人陈炳祥、彭光杰经密谋后,收到保险公司赔付给公司的生猪综合保险金 176637.65 元后,采取多收少报的方法,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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