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受贿罪(85)
过节这些传统节日之机,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或者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的,则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均应认定为受贿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姜杰于 1998 年和 1999 年春节前的
一天,先后两次收受时任清浦公安局闸口派出所所长唐卫东所送的共计人民币1800 元,以及于 2000 年和 2001 年春节前的一天,先后两次收受时任清浦公安局盐河派出所所长陈明中所送共计人民币 2500 元。这些款项系基层派出所经集体研究在春节之际慰问干警家属时将时任局长的姜杰一并作为慰问对象所发放的“慰问金”,相关基层派出所在送钱给姜杰时并无特定的目的和动机,仅仅是出于
一般的联络感情的考虑,不具有权钱交易性质。故法院未将该笔“慰问金”数额认定为受贿数额,是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