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受贿罪(83)

共计折合人民币21660元和日产学习机1,并为他人谋

取利益。被告人姜杰在从事公安工作期间,利用打靶之机多次违反规定,夹带各种型号的子弹回家。2001 4 ,公安系统开展的“治爆缉枪”行动开始后,姜杰想到自己家中可能有枪支和子弹,便回家查找准备上缴。枪支找到后已及时上缴,但暂未找到子弹,姜杰便将子弹暂未找到的事实向分管“治爆缉枪”专项工作的清浦公安局副局长杨永泉作了说明,向清浦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熊建明作了汇报。2001 7 27 ,检察机关在被告人姜杰家中搜查时,查获各种型号军用子弹 161 发。另查明,被告人姜杰在春节、中秋节等期间多次收受他人礼金等,非法所得共计 13500 元。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关于受贿罪的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私藏弹药罪的指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姜杰受贿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归案后能退清赃款、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姜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被告人姜杰受贿所得计人民币二万一千六百六十元和学习机一台,非法所得计人民币一万三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姜杰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1.如何认定私藏弹药罪?

2.上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逢年过节收受下级单位的礼金是否构成受贿犯罪?

三、裁判理由

()被告人姜杰曾向有关领导说明、汇报过家中存有子弹一事,主观上不具有私自藏匿弹药的故意;子弹未交出系因一时未找到,客观上不存在拒不交出的行为,故其私自夹带子弹回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私藏弹药罪关于私藏枪支、弹药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在罪状表述上采取的是空白罪状,对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的要件均未作出具体规定,而且较之于 1979 年刑法,法条中还删去了“拒不交出”这一规定。究竟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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