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受贿罪(84)

如何理解私藏枪支、弹药罪?私藏枪支、弹药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区别何在?拒不交出是否仍是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一个必要条件?对此,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均存在不同意见。比如,有的人从行为的客观表象出发,认为持有与私藏的区别在于隐秘与否;有的人揣

测立法意图,认为既然 1997 年刑法未再叙明“拒不交出”这一要件,说明“拒不交出”不再是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构成要件。为消除歧见,统一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1 5 月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中对上述问题作出了规定。一方面,明确了非法持有与私藏行为的区别在于主体身份上的不同;另一

方面,还对私藏枪支罪的构成要件作了详细的解释。《解释》第八条规定:“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据此,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主体需为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主观方面需具有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的故意;客观方面需表现为行为人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 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姜杰家中的确存有子弹 161 ,且系私自夹带获取,客观上存在私自藏匿子弹的行为,但被告人姜杰在“治爆缉枪”行动开始后,即在家中查找该子弹,准备在规定期限内交出,因暂未找到而未及时交出,且将该情况向分管“治爆缉枪”行动的领导及清浦区政法委有关领导如实作了汇报,说明被告人具有归还先前所藏匿子弹的主观意思,之所以暂未归还,是因为一时未能找到,不存在拒不交出情形,故法院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犯有私藏弹药罪的指控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被告人姜杰在春节收受下级单位的“慰问金”,因不具有为下级单位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故所收受的“慰问金”部分不应计入受贿数额在社会生活中,下级单位逢年过节期问出于各种不同的目的,以给上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放所谓的“奖金”、“福利”、“慰问金”等名义送钱送物的情况较为普遍。收受钱物的一方是否构成受贿?对此,应当区分不同情况,结合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即是

否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点来加以具体认定。仅仅出于人情往来,不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及行为,属于不正之风,应按一般的违纪处理,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如借逢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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