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受贿罪(78)
便,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指控万国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数额在减去存款利息、所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后,亦不构成犯罪。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甘肃省白银市白银有色金属公司(以下简称白银公司)是国有公司,被告人万国英系白银公司副总经理。1998 年 3、4 月问,白银公司决定修建安居工程,具体由白银公司下属的建安公司承担,由万国英主管。万国英的妹夫周明成要求万国英帮其承揽部分工程,万国英答应找建安公司经理车某说情。1998 年 5 月,因万国英要出国考察,周明成以出国花费大为由,送给万国英人民币 1 万元。万国英回国后给车某打招呼,让车某关照周明成。周明成因此承揽了白银公司 7600 平方米的安居建筑工程。同年 8 月,周明成再次找万国英,要求承建白银公司的党校建筑工程。万国英指使周明成直接找白银公司下属的房产公司经理杨某和科长李某。周明成由此又承揽了白银公司党校 8400 平方米的建筑工程。1999 年春节前,周明成送给万国英人民币 1 万元。
此外,被告人万国英于 1994 年至 1999 年间先后 9 次收受白银公司公安处、劳资处、生活服务公司综合公司、清洁队及 6 名职工春节期间送的“奖金”、“红包”等共计 3.88 万元。
1997年4月,被告人万国英为炒期货向其分管的白银公司疗养院院长李某提出借公款 5 万元。5 月 2 日,李某让单位财务人员从该院下属的滨河贸易公司开出 5 万元转帐支票,交给万国英。万国英将此5 万元及自筹的 15 万元用于炒期货,后获利 7 万元。1998 年 1 月 4 日,万国英归还了上述 5 万元公款。
案发时,被告人万国英家中共有130.228929万元的财产,其中有44.908249万元不能说明有合法来源。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万国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 2 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万国英利用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