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受贿罪(72)
起诉书指控:1993 年初,被告人于继红在白山市建设银行开发公司归还因开发建银小区而占用八道江房产管理所商企房面积时,利用负责八道江房地产管理所还迁工作之机,采取不下帐、少下帐的手段,从中套取商企房 1 户,面积为52.03 平方米,价值 93133.70 元;被告人于继红于 1992 年,在白山市建设银行开发公司开发建银小区时,利用负责八道江房产管理所拆迁工作之机,采取虚添拆迁面积和虚添住户的手段,从中套取住宅面积 100 平方米,并用此面积套取住宅房 1户,面积为 84.48 平方米,价值 81100.80 元,加上用面积顶交的取暖费、热水费2669.55 元,总价值 83770.35 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于继红辩称,其不构成贪污罪,商企房是所长苏某奖励给她的,84.48 平方米住宅房是其母买拆迁户的,手续合法。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体身份不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2年底,白山市建设银行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归还因开发建银小区而占用八道江房产管理所(以下简称房管所)商企房面积 321。52平方米(5 户),被告人于继红利用负责房管所回迁工作之机,于 1993 年 12 月 18 日在给财务科填报经租房产增加、减少通知单时,将建行开发公司归还的面积填报为305.75 平方米,并将其中 4 户面积加大,从中套取商企房 1 户,面积为52.03 平方米,价值人民币 93133.70 元,用于个人出租牟利。同年,白山市建设银行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开发建银小区时,被告人于继红利用负责因开发建银小区拆迁房产管理所管理的房屋工作之机,上一页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