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受贿罪(73)

rif'">在其母亲孙秀香购买拆迁户房屋面积时,虚添拆迁面积 17 平方米,价值人民币 16320 ,并将建行开发公司还房管所面积顶交其母所购买房屋取暖费、热水费 2669.55 元。

综上,被告人于继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计价值人民币112123.25 元。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继红关于商企房是房管所所长苏连同奖励给其的辩解意见,因证人苏某多次证言证实,房管所没有奖励给于继红房屋,是于继红到建行开发公司算好帐,建行开发公司还了 4 户商企房,于继红填报的租金面积统计表汇总台帐证实,于继红将还迁面积 321.52 平方米记为305.75 平方米,少下并虚增了其他 4户商企房面积,从中套取了 52.03 平方米住房一处,故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关于 84.48 平方米住宅房是其母购买拆迁户,并在房管所房改的辩解意见,因公诉机关指控其虚添拆迁面积和虚添住户,套取 84.48平方米住宅房 1 ,有一拆迁户主不清,尚不能排除有魏秀成住户,故指控被告人于继红虚添住户的证据不足,但该拆迁户建筑面积为 23 平方米,而于继红在此房

动迁时让动迁员填写面积为40 平方米,据此,被告人于继红利用职务之便,虚增拆迁面积 17 平方米,占为己有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故该辩解意见部分采纳;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主体身份不明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所在单位房管所任命书及转干表证实,于继红为房管所房管科副科长,且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不予采纳。被告人于继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继红犯贪污罪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于继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继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追缴五十二点零三平方米商企房一户,赃款一万八千九百八十九元五角五分(含十七平方米面积折价)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上一案例指导:卖淫罪下一案例指导:挪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