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受贿罪(79)

疗养院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疗养院公款 5 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万国英对所拥有的 44.908249 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万国英归案以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前归还了挪用的全部公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 2002 10 12 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万国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来源不明的财产四十四万九千零二十八元四角九分、挪用公款的获利一万七千五百元,共计四十六万六千五百八十二元四角九分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万国英服判,不上诉,检察机关不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1.如何区分亲友间正当馈赠与受贿?

对于被告人万国英收受其妹夫周明成 2 万元,万国英辩称属于亲友问的正当经济往来,不构成受贿。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内部也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明成是被告人万国英的妹夫,关系特殊,在承揽工程过程中,周明成给万国英现金,无论万国英是否给周明成说情,均属于亲友间的正当馈赠,且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除此 2 万元外,万国英在 10 多年的每年春节期间都接受过其妹妹万国莲、妹夫周明成的馈赠,共有 2.8 万元,并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将其认定为合法收入,因此,对于万国英收受周明成 2 万元人民币,不应认定为受贿。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万国英在 1998 5 月收受周明成 1 万元人民币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建安公司经理车某打招呼,帮助周明成承建了白银公司7600 平方米的安居工程,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请托人财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应当认定为受贿。但是,在周明成承建白银公司党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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