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华论洗钱犯罪之连载(八):上游犯罪行为人未定罪判刑能否认定洗钱罪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8日  作者:蚂蚁刑辩  来源:本站原创

  (以下为论文正文内容:)

  

  四、洗钱罪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三)上游犯罪发生在国外时能否追究发生在国内的洗钱活动

  

  由于洗钱犯罪的跨国性特征,上游犯罪与洗钱活动经常会发生在不同国家。上游犯罪发生在国外,而洗钱活动发生在国内时,能否追究、如何追究洗钱罪,就成为我国履行反洗钱国际责任的重要问题。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此问题有明确规定:上游犯罪包括发生在有关缔约国范围之内和之外的犯罪。但是,如果犯罪发生在一缔约国管辖权范围之外,则只有当该行为根据其发生地所在国法律为犯罪,而且根据实施或者使用本条约的缔约国的法律该行为若发生在该国也为犯罪时,才构成上游犯罪。根据该条内容可以推知,如果上游犯罪发生在国外,并且该国和我国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那么发生在国内的洗钱活动就是可追究的;如果发生在国外的上游犯罪是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的七类罪名,发生在国内的洗钱活动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如果发生在国外的上游犯罪不属于刑法第191条规定的七类罪名,则发生在国内的洗钱活动应该以其他赃物犯罪追究。如果发生在国外的上游犯罪未经我国法院定罪判刑,应当依据《解释》的要求,即依据案件事实足以认定上游犯罪成立时,方可对洗钱活动定罪处罚,外国法院对上游犯罪的裁判应当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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