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量刑反差思考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04日  作者:王成荣  来源:原创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量刑反差思考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量刑反差思考

-从新城集团董事长王振华强制猥亵案说起

新城集团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幼女案一爆出,一时间舆论哗然,前有京东集团刘强东涉嫌性侵女大学生,现在又爆出这位地产大亨猥亵幼女,据媒体报道,6月29日下午,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在上海大渡河路一家五星级酒店猥亵女童,其中一名验伤结果为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作为法律人,我们来分析王振华可能的罪责,并且探讨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的量刑反差。


一.《刑法》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而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从两个条文对比来看,强奸罪无疑是比强制猥亵罪严重的罪名,因为强奸罪的最高刑罚是死刑,而强制猥亵罪最高刑是有期徒刑15年,并且强制猥亵罪的最低刑也比强奸罪低。


二.实践中对于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的区别处理


强奸罪在实务中一般采取“插入说”和“接触说”,除此以外的其他满足淫欲的行为一般都难以构成强奸罪,但是用手指或者其他工具捅破处女膜和用性器官捅破处女膜又有何种区别?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满足了他变态的性欲,对于被害人来说,遭受到了同等的侵害……

毫无疑问,王振华成立强制猥亵罪,并且情节恶劣,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相对于强奸罪来说,还是显得太低了,我们怕强制猥亵罪成为不构成强奸罪的温床,我们怕犯罪分子为了满足变态性欲而采取手段不构成强奸罪,我们怕权贵的手段远比我们想象的多……记得前几年在群众的强烈呼声下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如今的强制猥亵罪似乎又引起了巨大争议。

借此机会,我们蚂蚁团队呼吁将满足性欲的猥亵行为即类强奸行为定性为强奸罪,把强奸罪侵犯的法益定性更加科学,对强制猥亵的犯罪分子惩罚更加严苛,也衷心希望幼童女孩的童年没有这些淫魔的阴影……


编辑:蚂蚁刑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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